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0671号
变量(海南)科技有限公司、邹传:
本院受理原告高双德与被告变量(海南)科技有限公司、邹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高双德与被告变量(海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11月8日解除;二、被告变量(海南)科技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双德返还位于位于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3号互联网金融大厦B栋6层605房;三、被告变量(海南)科技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双德支付房屋租金(含占有使用费)378560.34元;四、被告变量(海南)科技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双德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合计39566.74元;
五、被告变量(海南)科技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双德支付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2年11月22日起至2023年2月21日,以91587.18元为基数计算;自2023年2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以183174元为基数计算;自2023年6月27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274761元为基数计算);六、驳回原告高双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69.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双德负担1956.93元,被告变量(海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712.86元(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23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变量(海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