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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琼0108执恢292号一书一令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2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24)琼0108执恢292

吴琼、胡晶翔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与被执行人吴琼、胡晶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琼0108执恢292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恢复执行通知书载明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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