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1347号
仇志彦:
本院受理原告胡英诉被告仇志彦、潘巧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归还本金人民币80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以上述本金人民币8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2021年7月6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9月23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1月20日,16.6万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财产保全保险费4520元费用)。以实际产生为准 以上诉讼请求标的额暂合计人民币9705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05月22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