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3353号
汪桂琴:
原告程龙官与被告张爱华、汪桂琴、第三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龙信用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0108民初13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爱华、汪桂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程龙官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六西路20号海景壹号花园洋房1#3~4层304号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不动产权证号为:琼(2023)海口市不动产权第0046332号]办至原告程龙官名下;二、限被告张爱华、汪桂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龙官支付违约金200000元;三、驳回原告程龙官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