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执1646号
张琬晨、陈杨生、张明海、海口和顺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琬晨、陈杨生、张明海、海口和顺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琼0108执16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张婉晨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26414.8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另计);二、陈杨生、张明海、海口和顺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四、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8530.31元、保全费5000元,并缴纳执行费40225.76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