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执1207号之一
郑由阳: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3)琼0108民初13735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剑与被执行人郑由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琼0108执1207号执行裁定书、(2024)琼0108执12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4)琼0108执1207号结案通知书。该(2024)琼0108执1207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由阳名下价值4500元的财产。该(2024)琼0108执12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解除对被执行人郑由阳名下价值45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该(2024)琼0108执1207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3)琼0108民初13735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郑由阳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34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暂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确认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意以3400元了结本案,现双方已结清。执行费50元已缴至国库。至此(2023)琼0108民初13735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就此结案。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