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5107号
李玉琼:
本院受理原告李亚女诉被告李及卿、李亚明、李亚海、李亚桃、李亚光、李玉琼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原告依法分得海口市海甸溪北岸旧城区现场编号为D107、D107-1、D107-2、D107-3的拆迁权益的七分之一份额,具体为:现场编号:D107对应的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水岸星城A小区D1栋608房(价值106695元)以及水岸星城A小区B1栋1401房(价值106695元);现场编号:D107-1对应的水岸星城A小区A1栋904房(价值106695元);现场编号:D107-2对应的水岸星城A小区 A1栋1404房(价值106695元);现场编号:D107-3对应的水岸星城B小区C3栋1204房(价值106695元)。2、请求判令原告依法分得位于美兰区海甸岛人民西里207号、美兰区海甸岛人民东里17横167号、美兰区海甸岛人民东里17横巷166号、美兰区海甸岛人民东里23横巷263号、美兰区海甸岛人民东里23横巷264号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七分之一份额(价值10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8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