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执1421号
李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苏南村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兴、苏泽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琼0108执14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李兴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49918.9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另计);二、被执行人李兴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17010元;三、被执行人苏泽宇对被执行人李兴的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80074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五、被执行人李兴、苏泽宇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338.44元及保全费2978.96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633.40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