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7801号
杨博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培发诉被告杨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2023)琼0108民初178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博强名下价值120000元的财产;保全标的限于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公积金账户、房产、机动车辆、土地、应收债权,其中对于土地、房产、机动车辆的保全,仅限制被申请人转让或抵押,不限制被申请人使用;被保全标的总金额不超过12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杨博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院已执行下列保全事项:一、线上分别额度冻结被申请人杨博强在中国工商银账户、中国建设银行3400021101201702641账户、中国建设银行6214661088963333_156_1账户、6217000780045063337_156_1账户、中国农业银行6216190040000841769账户、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5081651cc64eb9b8@wx.tenpay.com账户内的存款各120000元(实际冻结可用余额分别为4033.1元、300.42元、1.58元、0元、4353.63),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23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12月2日止);二、线下额度冻结被申请人杨博强在中国工商银行大连海港支行6212263400025655167账户内的存款111311.27元(实际冻结可用余额0.04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24日止);三、查封被申请人杨博强名下的车牌号为琼ADN8667零跑牌汽车,查封期限两年(自2024年1月2日起至2026年1月1日止)。
至此,本案已保全完毕。
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0108民初1780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结案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