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4817号
王萍:
本院受理原告王学民与被告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萍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学民偿还借款188880.34元,并支付利息(以188880.34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1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二、驳回原告王学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3.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学民负担20.50元,被告王萍负担4823.42元(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1696.31 元,由被告王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