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执恢648号
海口市振东物资公司: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05)美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锡莲与被执行人海口市振东物资公司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3)琼0108执恢648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该恢复执行通知书载明:因该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本院立案恢复执行。该报告财产令载明: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该执行裁定书载明:终结(2023)琼0108执恢648号案件的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