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执异482号
海口狮子楼旅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邝明祥与被执行人海口狮子楼旅业发展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雷献强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8执异482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邝明祥的追加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书交由本院转递)。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