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执异30号
海南经济特区圣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德祥、刘建雄、周镜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鑫天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经济特区圣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刘德祥、刘建雄、周镜科执行异议一案中,现因异议人海南鑫天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案件听证通知书、执行异议权利义务须知、执行异议申请书、证据材料等。异议人的请求事项:一、追加被申请人刘德祥、刘建雄、周镜科为(2022)琼0108执2000号案的被执行人;二、被申请人刘德祥在200万元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2022)琼0108执2000号案中海南经济特区圣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三、被申请人刘建雄在160万元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2022)琼0108执2000号案中海南经济特区圣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四、被申请人周镜科在40万元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2022)琼0108执2000号案中海南经济特区圣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04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海口市琼山大道52号)第十七法庭对本案进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