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执2016号
傅琴欢、孙韶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已期与被执行人傅琴欢、孙韶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琼0108执20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购房款1260000元,并支付装修费用111286元及利息(另计);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三、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418元、保全费4247元,并缴纳执行费16112.86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