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财保23号
吴晓斌: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戴与被申请人吴晓斌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与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琼0108财保23号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吴晓斌名下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金隅大成美灵湖D151幢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以限额2500000元为申请人王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戴负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与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