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6250号
黄蒂:
本院受理林机兰诉黄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8民初16250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黄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机兰支付货款299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995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6.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蒂负担(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