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311号
黄生辉、黄朝辉: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第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生辉、黄朝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超付款项 3108476.78元及利息暂计303119.54元(利息计算方式:①以本金988099.7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自2020年1月1日起计至2020年12月31日止,利息为39311.27元;②以本金 2031442.9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自2021年1月1日起计至 2021年12月31日止,利息为79048.52元;③以本金 2512417.9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自2022年1月1日起计至2022年12月31日止,利息为93667.83元;④以本金2696134.9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自2023年1月1日起计至2023年12月7日止,利息为91091.92元;⑤以本金 3108476.7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自2023年12月8日起计至两被告实际全部返还款项之日止);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权利支出的律师服务费3万元、保全保险费5437.28元等损失共计35437.28 元。以上两项暂合计为人民币:3447033.6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05月15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