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6219号
吴德新:
本院受理原告洪开文与被告周经镍、吴德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吴德新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吴德新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8民初16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经镍、吴德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洪开文支付货款20719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以207190.7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洪开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4.18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洪开文负担3762.3元,被告周经镍、吴德新共同负担4381.88元(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