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执2867号之二
罗海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与被执行人罗海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地址不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0108执2867号债务利息确认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现将该房产的拍卖款作如下清偿确认:
一、退转至杭州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拍卖辅助费5050元。
二、退转给买受人于文惠代罗海江垫付的过户税费31500元。
三、退转至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评估费7518元。
四、退转至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开锁费858元。
五、执行费12277元由本院上缴国库。
六、案件受理费15892.39元由本院上缴国库。
七、退转给房产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抵押款976904.61元。
如对上述债务有异议,应于本通知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