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9454号
梁定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琼山支公司诉被告梁定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2023)琼0108民初194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等。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324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6324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05月09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