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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琼0108执278号一书一令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0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24)琼0108278

洪德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被执行人洪德武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现向公告送达本院(2024)琼0108执2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14960.89元,并支付利息、复利及违约金(另计);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三、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83.12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59.74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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