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8288号
王龙森: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海勇与被告王龙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判决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8民初18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龙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海勇支付工程款12万元及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本案诉讼费2926.56元,由被告王龙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