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1337号
谢春容: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英诉被告谢春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2024)琼0108民初13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谢春容归还2022年11月30号借张小英现金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