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执异455号
陈水康、陈志健、海南文健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孙诗凯与被申请人陈水康、李文柱、陈志健、海南文健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8执异455号 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一、追加陈水康为(2023)琼0108执6356号案的被执行人;陈水康对被执行人海南文健实业有限公司在(2023)琼0108执6356号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申请人孙诗凯要求追加陈志健、李文柱为(2023)琼0108执6356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