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执2500号
王山喜、张丽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山喜、张丽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琼0108执25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8456.2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另计);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1449.18元、保全费1324.47元、案件受理费1758.89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四、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604.67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