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执1642号
杨恩志、海南龙浴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昌江景富置业有限公司、陈健、任媛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秀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杨恩志、海南龙浴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昌江景富置业有限公司、陈健、任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琼0108执16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杨恩志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848979.4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另计);二、申请执行人有权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就海南龙浴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老城经济开发区盈滨半岛盈滨村地段龙浴温泉度假村(二期)王府联排公寓D幢D06号【证号:琼(2019)澄迈县不动产权第002948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的价款优先受偿;三、昌江景富置业有限公司、陈健、任媛媛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杨恩志追偿;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211.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1929.4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