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1314号
徐春华:
本院受理原告钟祥威与被告徐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徐春华向原告偿还拖欠款项人民币130,000元;及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3月30日起计算到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至起诉之日2023年10月13日的本息合计142,404.55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之日起,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灵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