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7092号
唐丽:
本院受理原告海口美兰吴文副食店与被告唐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唐丽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唐丽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8民初17092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唐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美兰吴文副食店支付货款51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以5158为基数,自2019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唐丽负担(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