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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琼0108执1471号之一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2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24)琼01081471号之一

吴大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琼0108民初5069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瑜与被执行人吴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琼0108执1471号执行裁定书、债务本金确认通知书。

2024)琼0108执1471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扣押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大敏名下价值4350元的财产。

2024)琼0108执1471号债务本金确认通知书载明:一、截止至2024年1月26日,被执行人吴大敏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本金2900元,并支付利息938.08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78.6元,以上三项共计4216.68元(大写:肆仟贰佰壹拾陆元陆角捌分)。二、被执行人应向本院支付本案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35元。综上,被执行人共应支付4301.68元(大写:肆仟叁佰零壹元陆角捌分)。如对上述款项的确认有异议,应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〇二四三月十九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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