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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琼0108民初15806号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1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23)琼0108民初15806

胡珈、魏思岩

本院受理原告冯志勇与被告胡珈、魏思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珈、魏思岩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志勇偿还借款480938元,并支付利息(以480938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15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二、被告胡珈、魏思岩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志勇支付律师费45000元。三、驳回原告冯志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志勇负担3990元,被告胡珈、魏思岩负担7770元(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4270元,由原告冯志勇负担1276元,被告胡珈、魏思岩负担29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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