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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琼0108执461号之一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2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24)琼0108461号之一

陈熙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琼0108民初5075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瑜与被执行人陈熙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琼0108执461号执行裁定书、债务本金确认通知书。

2024)琼0108执461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扣押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熙鸿名下价值5800元的财产。

2024)琼0108执461号债务本金确认通知书载明:一、截止至2024年1月8日,被执行人陈熙鸿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3880元,并支付利息1105.86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62.21元,以上三项共计5548.07元(大写:伍仟伍佰肆拾捌元零柒分)。二、被执行人应向本院支付本案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35元。综上,被执行人共应支付5633.07元(大写:伍仟陆佰叁拾叁元零柒分)。如对上述款项的确认有异议,应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〇二四三月十九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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