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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琼0108执648号一书一令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0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24)琼0108648

罗智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秀英支行与被执行人谢燕云、海南恒基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智强、罗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琼0108执6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一、海南恒基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3800元,并支付罚息及复利(另计);二、申请执行人有权在6000000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罗智伟名下位于海口市银湖路2号“都市森林”5幢海桐轩5-18C房、罗智强名下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107号棕榈公寓A栋12B房【不动产权证号:琼(2021)海口市不动产第0038924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罗智伟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海南恒基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4986.5元、保全费5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7419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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