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7802号
刘钢: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有芬与被告谢勇及第三人刘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判决文书及退出诉讼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8民初17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谢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有芬人民币 130 万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 130 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1 年 10月 2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834.64 元,由被告谢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