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2984号
史方春、叶彩云、史佳禾:
本院受理原告杜先与被告史方春、叶彩云、史佳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杜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0108民初12984号上诉状和上诉答辩通知书,上诉状内容如下:一、要求被告史方春、叶彩云、史佳禾三人共同连带返还从原告杜先处取得的借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2019年7月21日出借15万元,2019年7月22日出借5万,2019年8月5日出借10万,2019年9月6日出借15万,2020年2月21日出借1万,2020年3月27日出借5000元,2020年4月8日出借3.5万元);二、要求被告史方春、叶彩云、史佳禾三人共同连带返还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化率24%的标准,自2019年7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要求被告史方春、叶彩云、史佳禾三人共同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上诉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上诉答辩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天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