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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琼0108民初17091号 海口美兰吴文副食店、符谷林 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2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23)琼0108民初17091号

符谷林:

本院受理原告海口美兰吴文副食店与被告符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符谷林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符谷林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8民初17091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海口美兰吴文副食店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9.22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海口美兰吴文副食店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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