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7091号
符谷林:
本院受理原告海口美兰吴文副食店与被告符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符谷林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符谷林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8民初17091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海口美兰吴文副食店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9.22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海口美兰吴文副食店负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