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9322号
符志安:
本院受理原告符致宁与被告符志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符致安归还原告符致宁垫资丧葬父费用,3600元、丧葬母亲费用11600元、母亲遗产份额2840元、代办理母亲丧葬费扶恤金花费用1100元三项共计人民币19140元;2、判令被告符致安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未来领取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1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灵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