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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4)琼0108民初371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海口龙华普兴饮料商行与被告海口美兰海渔村餐饮店、黄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3-0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371号

海口美兰海渔村餐饮店:

原告海口龙华普兴饮料商行与被告海口美兰海渔村餐饮店、黄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店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向你店公告送达本院(2024)琼0108民初3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口龙华普兴饮料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 50 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计 25 元,由原告海口龙华普兴饮料商行负担。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四年三月七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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