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371号
海口美兰海渔村餐饮店:
原告海口龙华普兴饮料商行与被告海口美兰海渔村餐饮店、黄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店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向你店公告送达本院(2024)琼0108民初3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口龙华普兴饮料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 50 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计 25 元,由原告海口龙华普兴饮料商行负担。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