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执7164号之二
吴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与被执行人吴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8执71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3)琼0108执716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2023)琼0108执71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解除对被执行人吴俊名下的车牌号为琼A9497J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车牌号为琼A9497J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归买受人李可欢所有,该车辆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可欢时起转移;买受人李可欢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权利过户登记手续。(2023)琼0108执716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载明:终结(2023)琼0108执7164号案件的执行。限制消费令载明:对吴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失信决定书载明:将吴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