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150号
黄则敏:
本院受理原告朱光锐诉被告黄则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5652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暂计为368.83元(计算方式为两期,分别为以28000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9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进行计算,利息暂计至2023年11月2日为229.43元;以本金 28521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9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进行计算,利息暂计至2023年11月2日为139.4元);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7日10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