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5102号
李明思:
本院受理原告陈小欢与被告李明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0108民初15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明思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小欢偿还借款本金27294.86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止至2023年4月9日的利息为383元;2023年4月1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则以27294.8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的标准支付)。
二、驳回原告陈小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7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李明思负担(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