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651号
高源、海南三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望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源、海南三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付租金351,851.09元(2023年1月8日至2023年4月7日、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8月7日、2023年9月8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租金);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49,343.00元(暂计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合同第三条第7.1及7.4条款,实际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物业费17,010.00元(2023年4月/5月/6月/7月/9月共计5个月*2.8元/月/㎡*1215㎡);4、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水电费67,319.31元(2023年3月至9月共计7个月,明细详见附件);5、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提前退租而补交的免租期(2021年6月8日至7月7日、2022年4月8日至5月7日、2023年4月8日至5月7日)租金154,543.50元。(根据合同第三条5.2条款);6、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21年1月15日至4月7日期间搁置租金138,840.33元(根据合同第三条第四款);7、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5,571.55元(根据合同第八条第二款);上述各项费用共计954,478.78元。8、请求被告二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9、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05月15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