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执3320号之二
张东芳、陈国华:
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东芳、陈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所地不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二,载明:解除对预告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国华名下的位于海南雅居乐A13-1区20幢(B-9)高层住宅(幢)(单元)2(层)201(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琼(2018)陵水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953号]的查封并将所有权归买受人刘芳所有。结案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张东芳、陈国华在本案中的债务已清偿,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