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行初56号之一
海南澈范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福云诉被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海南澈范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8行初5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何福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计收25元,由原告何福云承担。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