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835号
王雄之:
本院受理原告李勇与被告王雄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琼0108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雄之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勇支付房屋租金 15000 元;二、驳回原告李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50 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 125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勇负担 21 元,由被告王雄之负担 104 元(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