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执异507号
梁崇文:
本院受理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海南正强超越生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昌明、梁昌武及第三人梁崇文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8执异507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梁崇文为((2022)琼0108执542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第三人梁崇文对本院作出的(2021)琼0108民初1854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梁昌武、梁昌明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正强超越生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的剩余执行款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