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2613号之一
海口古鑫照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姜辉:
本院受理原告吴文廷诉被告海口古鑫照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姜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涤除原告作为被告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登记。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