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执4536号之一
孔德壮: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年0108民初14947号民事判决,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九根与被执行人孔德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8执4536号执行裁定书、(2023)琼0108执4536号失信决定书、(2023)琼0108执4536号限制消费令。
(2023)琼0108执4536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扣押或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孔德壮名下价值人民币350000元的财产。
(2023)0108执4536号失信决定书载明:将被执行人孔德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
(2023)琼0108执4536号限制消费令载明:本院于2023年04月0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刘九根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 四)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