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执458号之一
陈鹏旭: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瑜与被执行人陈鹏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琼0108执458号执行裁定书、债务本金利息确认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查封、扣押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鹏旭名下价值4350元的财产。
债务本金利息确认通知书载明:一、截止至2024年1月8日,被执行人陈鹏旭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2900元,并支付利息770.48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20.21元,以上三项共计4090.69元(大写:肆仟零玖拾元陆角玖分)。
二、被执行人应向本院支付本案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35元。
综上,被执行人共应支付4175.69元(大写:肆仟壹佰柒拾伍元陆角玖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