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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琼0108执458号陈鹏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债务通知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2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24)琼0108执458之一

陈鹏旭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瑜与被执行人陈鹏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琼0108执458执行裁定书、债务本金利息确认通知书。行裁定书载明:一、查封、扣押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鹏旭名下价值4350的财产。

债务本金利息确认通知书载明:一、截止至2024年1月8日,被执行人陈鹏旭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2900元,并支付利息770.48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20.21元,以上三项共计4090.69元(大写:肆仟零玖拾元陆角玖分)。

二、被执行人应向本院支付本案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35元。

综上,被执行人共应支付4175.69元(大写:肆仟壹佰柒拾伍元陆角玖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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