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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琼0108执1707号一书一令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2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24)琼01081707

海南优之味食品有限公司、周志垣、崔明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秀英致强三鸟店与被执行人海南优之味食品有限公司、周志垣、崔明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琼0108执17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海南优之味食品有限公司、周志垣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19938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另计);二、崔明蓉对上述第一项海南优之味食品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四、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610.21元、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1623.4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199.07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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