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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琼0108执1633号一书一令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0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24)琼01081633

史招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华支行与被执行人文福麟、史招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现向公告送达本院(2024)琼0108执16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文福麟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259897.3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另计);二、史招瑜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文福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四、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250.16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7475.02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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